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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五)
http://exam.21tx.com 200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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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自创商誉;

  ( 3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 4 )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4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5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四)特别纳税调整

  1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2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3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抵于税法规定正常税率(25%)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4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五)亏损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 年。

  (六)非居民企业取得符合税法规定情形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 .其他所得,参照上述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上述有关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不得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按照税收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是指按照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

  1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 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 l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 2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五、资产的税务处理

  税法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等资产的税务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六、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的,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场所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税法对所得税其他税收优惠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

  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税法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以及源泉扣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目

  (一)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即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是指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征税范围

  对于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对于非居民纳税人,则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征税。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三)税目

  1 .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但不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贝占、误餐补助等。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 .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 .劳务报酬所得。包括设计、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演出、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代办服务等。

  5 .稿酬所得。

  6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包括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但不包括稿酬所得。

  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 .财产租赁所得。

  9 .财产转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个人转让自用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10 .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 %一45 %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 %一35 %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稿酬所得,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四)劳务报酬所得,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20%。自2007 年8 月15 日起,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率由20%调减为5%。

  三、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减去规定扣除项目或金额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一)个人所得项目的扣除标准

  1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扣除1 600 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在1 600 元扣除额的基础上,再扣除3 200 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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